威遠江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關于規范保護區管理的通告
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為進一步加強威遠江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確保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得到有效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望廣大人民群眾周知并嚴格遵守。
一、嚴禁擅自移動界標。根據《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違反上述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嚴格控制人為活動。根據《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確需進入的,應當依法獲得批準;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緩沖區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人民幣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的,依據《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全面禁止破壞行為。根據《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違反上述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及《云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人民幣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保護生態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共同守護好威遠江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綠水青山和寶貴自然財富。
威遠江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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