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改《憲法》第九條關于國家“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的規定

陶思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保護野生動植物,涉及和諧人與自然關系、維護野生動植物本原價值和生態服務功能、厚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自然基礎、興利除弊造福人民等方方面面,具有治國安邦大事特征,自然離不開《憲法》的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這是目前野生動植物保護范圍的《憲法》依據。其中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細化為“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具體指那些野生動物,授權給“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等3個名錄的發布者。另外有關部門根據《漁業法》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制定了《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功能可能等同于陸生野生動物“3有”名錄。
“珍貴的動物和植物”各有情況。以野生動物為例,除文化因素外,一部分屬于自然分布地域狹小,具有國內外獨特性,是人無我有式珍貴。一部分表現為種群數量不大,是“物以稀為貴”式珍貴,其中有的居于食物鏈頂端,種群數量自然受限,生來就珍貴;有的受生境破壞和獵捕利用,物種生存力出現問題而走向瀕危,瀕危了自然就珍貴了,可以說是人為因素導致的珍貴。中國究竟有多少種野生動物可以確定為《憲法》上的珍貴動物、依憲加以保護,可能人為性很大,包括對自然的了解以及人的主觀傾向。現在,除個別物種如野豬外,所有野生動物生存狀況都不太好,可也不能把所有野生動物都確定為珍貴,不說其他類別,只就4000多種脊椎動物來看,都珍貴顯然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生態文化。但是,不都確定為珍貴,肯定就有一部分野生動物會繼續排除在保護之外。
這次,源于寄主為野生動物的病毒感染而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用管控,減少人與野生動物的親密接觸、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呼聲很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其嚴格程度是空前的,所有陸生野生動物都在禁食之列,這就為有效管控野生動物利用提供了強大武器。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工作也已經啟動。形勢大好。
不過從目前見諸于媒體的各界修法思路看,仍然延續著只保護部分野生動物的模式,主流觀點是現行法律保護的適用范圍太窄,需要擴大,擴大保護范圍、增加保護名錄長度。但按照野生動物保護需求、公共衛生安全保障需要,野生動物保護范圍究竟多大才算大,重點保護等名錄多長才算長,實際上有些令人困惑,搞不好就還是通過一再修法,一再令一部分野生動物繼續在保護之外,其利用亂象不違法也無從糾正,這完全不符合野生動物野外保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預期。
但是,嚴格說來這些主流觀點和修法思路,卻是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的,而且范圍擴大太多、名單過長,把那些不珍貴但同樣需要保護,或不珍貴同樣可以成為病毒寄主感染人疾病的野生動物,也一并列入保護范圍,還有違憲之嫌。
鑒此,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關于國家“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的規定,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決定》中相關表述,可以修改為國家“保護野外環境自然繁衍生息的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等。
這符合現代生態科學和生命共同體理論,即整體性,只保護其中一部分是行不通的。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治療中,“堅持重癥輕癥并重”是一個重要啟發,否則輕癥也會變成重癥。保護野生動物也一樣,如果還只限于保護珍貴的,實際操作中析出保護物種肢解生態系統、不立足于生境改善而大搞特定物種的人工繁育、以對少數明星物種恨鐵不成鋼式保護代替絕大多數物種的一般保護或不保護,中國大地上就會有更多野生動物更快邁入珍貴行列,不可想象是怎樣的結果。
《憲法》上將所有野生動物、野生植物列入保護,體現了物種生存權、發展權平等和各有特定生態功能的原則,符合生態文明理念,不用再制定什么保護名錄,有利于落實區域生態系統的就地整體性保護,和國家整體生態環境保護大勢相呼應,使所有自然對象物都受益于保護,通過扶強自然力恢復生態系統平衡和所有野生動植物的旺盛生機。也不會影響基于傳統必須的和興利除弊式的利用,只要社會有不可替代的要求,野外又有資源,可以通過可利用野生動物名錄進行管控,超名錄利用和不符合管控規定的利用活動,就是執法監管對象。更不會引發誤解,是不是蒼蠅蚊子也不能打了,農田雜草也不能除了,不會的,野外環境自然繁衍生息的不會成為農田雜草,也沒有人去野外消滅蒼蠅蚊子,同時傳統文化、新的認知都會發揮平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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