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行下不效,如何定性
1月3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新聞發言人米鋒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對于北京市以外的省份,要做到“六個不”,對明顯違反返鄉加碼“六不準”的地方,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將予以通報,要求立即整改。
想必米鋒在國家層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的表態屬于政府公開導向,應該也有政府文件作為依據通知各地執行。各地應該有令則行,有禁必止。否則,各地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再繼續層層加碼,執行各種違規要求,對非高、中風險區域返鄉人員不分青紅皂白地實行集中隔離、限制人身自由,就屬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只是像新聞發布會上的定性,屬于“懶政”行為,還有可能觸及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希望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學法懂法,依法作為,決不能濫用職權,盲目決策,隨意而為。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工作決策部署精神,在防控疫情的同時,即要措施得當,更要體現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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