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濕地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
是生態保護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5月1日起
《無錫市濕地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這部法規是我市生態保護領域
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的實施將依法守護
全市約10.75萬公頃的濕地資源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條例》順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和持續發展的原則,強化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中的責任。同時,《條例》操作性強,從加強小微濕地保護,創設異地替代性修復,維護濕地生態的完整性等方面,解決了濕地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
《無錫市濕地保護條例》
一系列具有無錫特色的
制度創新將有力促進
我市濕地生態資源的保護
推動濕地保護走上法制化軌道
《條例》首次對“小微濕地”作出界定,明確將面積小于8公頃的湖泊濕地、沼澤濕地、庫塘濕地,以及寬度10米以下、長度5000米以下的河流濕地定義為“小微濕地”,并納入我市濕地保護體系。
《條例》從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角度出發,提出將水鳥集中棲息和候鳥遷徙停歇的濕地劃定為鳥類棲息地。鳥類棲息地所在的濕地管理責任單位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為鳥類繁殖棲息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
《條例》還特別規定了針對擅自開墾、挖沙、開荒、捕撈等對濕地有破壞性的行為,要限期對濕地進行恢復,并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罰金從2000元到5萬元不等。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罰款將在5萬到50萬元。
地方法規的設立
讓濕地保護更有法可依
《條例》共七章、五十六條,不僅明確了法律適用的濕地定義、濕地保護原則,對濕地保護提出實行名錄管理制、分級保護制以外,還作出了一些制度性探索,如提出“遭人為破壞的濕地無法原地原樣修復的,可以進行異地替代性修復”等,為后續我市探索濕地保護修復先進經驗提供了立法依據。
相信這樣一份《條例》的出臺
一定會有力推動我市濕地保護
乃至生態保護工作的長足進步
編輯:張小坷
審核:金路
發布:周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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